整天听到有人说法官很忙很忙,一年审理几百个案件。我帮被骗得倾家荡产的败家婆娘打官司,用亲身经历告诉大家,法官真的很忙,但是有的法官在忙什么,就值得商榷了。
我的败家婆娘瞒着我和三亚路益公司的于XX等人合伙被骗了两百多万元,因为于XX阻挠,根本没法清算。后来经我清查发现,王XX转到路益公司的近40万元资金被直接使用银行卡从柜员机以现金方式取走。我让王XX报警,警方传于XX询问一次,于XX对取款用途胡说一通,警方就说这是经济纠纷,要王XX自行起诉。
一审于XX不承认取款声称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我代理王XX起诉于XX侵占合伙资金。一审开庭,于XX不敢出庭,全权委托律师执业证书号为14601201910090652的海口知名陈大律师和他的助手陈滢代理。陈大律师一口咬定于XX没有取款,他不知道案涉资金下落,还故意撒谎说取款发生之前于XX把路益对公银行卡寄给了在广州的王XX。言下之意,于XX没有卡当然取不了款,这些钱只能是王XX监守自盗,现在贼喊捉贼。不过,陈大律师以为他的谎言死无对证,我却一眼看出破绽来。我指出取款发生期间有于XX持卡到成都取款的记录,证明当时银行卡在于XX手上。面对我的质疑,陈大律师傻了眼。庭后,于XX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然而却没法提供任何证据。
庭后于XX不得不书面承认取款谎称用于合伙却不能提供任何证据
大家猜一下这案件一审是怎样判决的?一审判决出来,让我大跌眼镜,认定事实竟然是“于XX不承认提取现金”,“王XX没证据证明于XX提取现金”,判王XX败诉。于XX庭审已经露馅承认取款,法官却用这种粗暴的方式帮他圆谎。
帮于XX圆谎的一审判决书
对这样的判决我当然不服,进行上诉。二审中,为了证明于XX多次说谎,申请法院调取了于XX在公安的笔录。尽管当初向公安咨询过,我对这份公安笔录的具体内容不清楚,但是我知道于XX在公安的说辞一定是经不起质疑的,所以才会在一审庭上改口,谎称不知案涉资金下落。
法院帮把这份公安笔录调来了,然而接下来的神操作我还是做梦都想不到。二审时这份公安笔录不让我充分阅读不让拍照,法官更不展开对公安笔录中案涉资金去向进行逐笔质证,对资金用途就采信这份公安笔录,说“于XX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对大部分的支取款项做出解释也符合一定的常理,于XX从企业账户提取现金的行为具有执行合伙业务的表象。”于XX执行合伙业务不使用电子支付,而是脱裤子放屁多此一举取出大额现金来,二审判决帮他想出连小学生都不相信的理由:小商户不愿意开票也没法开票故用现金支付。最后,以“王XX未能举证证明于瑞明所取款项并未用于合伙事务,而是被于XX个人非法占有或使用,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为由判王XX败诉。当然,于XX一审不承认取款,因为经不起质疑不得不提供《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书面承认取款。即使如此,在庭后答复中对案涉资金用途解释和公安笔录的说法都不同。判决书对此只字不提,当作于XX的《庭后核实问题的答复》不存在。
语文老师看了都摇头的二审判决书
更为神奇的是一审认定于XX没有取款,二审认定于XX取款但是用于合伙而非被他侵占,一审二审认定核心事实相悖。按逻辑判断,一审二审中,必然有一个认定事实错误。然而,法官怎么可能有错的呢,要错也是草民的错。最后,二审判决书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维持原判。”
再审受理通知书
对这样的判决,我会服吗?绝对不服的。因此,我现在申请打再审。一审,一位法官审理。于XX开始不承认取款,庭后不得不承认取款声称用于合伙,如果法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让他提供用于证据,他提供不了证据就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案件早就结束了。然而,法官却硬要帮他圆谎,这样我对一审不服就打二审,二审需要三个法官。二审法官还是象一审那样操作,我当然还是不服,现在申请再审,再审也要三个法官。如果再审还象二审那样,我则继续申请检察监督。这样,法官能不忙吗?
这让我想起一个笑话:老师问学生小明今天做了什么好事,小明说扶一位老奶奶过马路。老师很满意,又问小王做了什么好事。小王说和小明一起扶一位老奶奶过马路,老师听了点点头。老师又问小兰做了什么好事,小兰说和小明小王一起扶一位老奶奶过马路。老师忍不住问:扶一位老奶奶过马路需要三个人吗?小兰说:老师,这是真的。那位老奶奶不肯过马路,我们三个费了很大的劲,才硬扶她过马路。